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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政策

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|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深度解读
2026年7月24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6年第21号),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配套征管公告2026年第15号。两份文件共同搭建起中国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完整个税征管体系,打破长期以来市场认知里“离岸信托留存收益不分配、无需在中国纳税”的惯例。对于已搭建、计划搭建离岸家族信托的高净值人群与跨境资产安排,都需要重新评估架构的税务合规性。
AC核心要点整理
1、哪些信托/架构落入21号文监管范围?
适用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设立的境外法律框架离岸信托。监管口径不只看名义是否叫信托,实质构成信托安排的境外架构同样纳入监管。银行、保险、券商标准化公募金融产品除外。
装入资产范围:股权、不动产、股票、各类动产、金融资产。通过第三方代持转移、实际由居民出资控制的,同样视为装入信托。
2、四大环节个税规则
1)设立环节:资产入信托即视同财产转让。 按资产公允价值 − 原值 − 合理费用,以财产转让所得20%缴税;缴税后计税基础更新为公允价值。申报期:装入次年3月1日-6月30日。
2)存续年度:不分配收益也要年度申报(最核心变化)。 无论收益是否实际分配,居民委托人每年必须申报。资本利得按财产转让所得20%,股息利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%。
· ✅ 已完税收益后续分配不再重复征税。
· ⚠️ 管理费、律师费、受托人报酬不得税前扣除;两类所得不能互抵亏损;财产转让损失不能跨年结转。
3)信托内财产划转环节。 关联方赠与、低价转让、内部划转,税务机关可按公允价值核定收入;关联转移损失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。
4)信托终止清算环节。 财产返还或分配受益人,区分收益性质计税;已完税收益不再重复计税。清算完成次月15日内提交资料,缴税困难可备案最长5年分期。
3、受控境外实体:穿透判定标准
满足任一条件即被穿透,居民个人承担纳税义务:
1. 被动收益占年度利润总额50%以上
2. 无实质经营(缺雇员、办公场地、真实业务)
3. 资金用于个人消费、非经营支出
4. 经营决策由委托人控制,无自主决策权
例外:持牌金融机构,或能举证具备合理商业目的、真实实质经营的境外主体。控制权判定:直接或间接≥25%股权、表决权、收益权,多层架构按比例相乘合并计算。
4、非居民委托人、受益人含中国税收居民
非居民设立离岸信托,受益人含中国居民,分配收益时由居民受益人申报个税。反避税:通过第三方间接向中国居民输送经济利益,视同信托收益分配,触发居民纳税义务。
5、其他重要规则
· 身份变更:居民装入后转为非居民,次月15日内完成信托个税清算
· 委托人死亡:信托由非居民承继,受托人次月15日内清算申报;由其他居民承继则继续年度申报
· 多人共有信托:多名居民共同装入分别申报;居民+非居民共同装入视为全部居民装入,由居民承担申报义务
6、征管申报配套(15号公告要点)
除个税B表外,报送《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》《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》、信托财务报表、收益分配证明材料。
7、实务影响总结
离岸信托不再是简单的资产隔离+税盾工具。存量家族信托需梳理底层架构、受控境外实体、历年留存收益,评估潜在纳税义务与年度申报义务;计划搭建的客户,架构设计阶段须前置考量中国个税合规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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